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结果公布,东方甄选被判赔30万元-每日观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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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商报讯(记者 何倩 毛思怡)8月3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,首次披露2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,某优选(北京)公司构成商业诋毁,判令其赔偿重庆江小白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
2024年7月,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直播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,对江小白产品发表了一系列言论,包括"江小白包装上没有‘白酒’两个字,因为不允许""买江津小曲没有小金标,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,所以不能算固态酒"等。随后,江小白发布声明称,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、拉踩品牌,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。此后,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公开道歉,但江小白认为相关道歉缺乏诚意,未正面回应恶意诋毁品牌等问题,最终提起诉讼。
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案例,某优选(北京)公司辩称,江小白品牌主营产品不是白酒而是果味酒,相关言论系基于果味酒并非国家标准确定的白酒这一客观事实作出,且属于主播直播中的临场发挥,不构成侵权。
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,经营者及其主播虽然可以对同类竞品进行商业评论,但应承担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慎注意义务,确保评论真实、客观、全面,"临场发挥"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。同时,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,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,即使相关言论包含部分真实因素,但若通过片面陈述、不当关联、模糊指向等方式,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,仍应受到法律规制。
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,主播将"白酒标准要求酿造"与"江小白包装上没有‘白酒’字样"进行不当关联,既未区分江小白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产品,也未呈现其多款白酒已获得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,整体上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江小白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、并非纯粮酿造,已超越正当商业评论边界,属于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,因此构成商业诋毁。
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本案明确了直播带货中正当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法律边界,厘清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,为平台经营者和主播开展竞品比较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,也为规范直播带货经营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裁判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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